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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工作问题原因与对策(摘要)
依法准确界定国家秘密,正确区分密与非密,是提高国家秘密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首要任务。本文结合近几年来“双确定”、密件清理等工作实践,就其中的定密工作谈点看法。
一、现状与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单位能按照规定开展定密工作,较好地保护了国家秘密安全,但少数单位的做法与保密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定密意识不强,该定密的不定。在定密意识上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密无益”。反映在招商引资、对外洽谈过程中,过分强调合作与交流,认为对外提供文件资料经过密级鉴定和保密审查会耽误时间,影响效率,导致该定密的没有定;二是“无密可定”。认为作为区一级单位没有什么国家秘密,在文件资料的拟稿、核稿和审批程序中,出现对涉密事项的漏定现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单位对涉密存储介质的定密还是空白。
(二)定密随意性大,国家秘密过多过滥。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非密定密、低密高定”现象较普遍,认为:保密范围越宽、密级定得越高越有利于保密,因而随意高定或把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如,把领导在“三讲”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自我剖析材料定为“绝密”,把人员处分决定、单位领导电话等定为国家秘密,造成国家秘密过多过滥。我区在“双确定”工作中,由于单位定密不准,调减13个保密要害部门,更正6个保密要害部门为保密要害部位,减少重点涉密人员18人。
(三)定密程序不到位。少数单位不按规范程序定密,以至于出现文件拟稿人不依据《保密范围》拟定密级,审核人只注意核稿,不注意文件是否涉密,领导人签发文件时又容易忽视文件必须经过依法定密这一重要审批内容的现象;有的在工作人员提示下,临时由领导“拍脑门”决定。特别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事项,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而是唯“长官”意志是从,错误简化定密程序。
(四)定密标志不规范。国家秘密的标志有明确规定。但在工作中,许多单位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普遍只标密级,而不标“★”和保密期限。特别是涉密存储介质少有作出规范性的标志。
二、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除了宣传教育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定密工作知识缺乏外,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
(一)定密权责不清。由于保密法规没有对定密工作责任制作出规定,定密权的概定又过于宽泛,对漏定和错定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统一明确的“说法”,人人都有权参与,人人又都不负责任,致使定密随意性大,错定、漏订现象时有发生。
(二)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但法律没有赋予保密工作部门相应的执法处罚权力,特别是对错定、漏定以及由此引发的泄密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可依。当保密部门发现问题时,只能下文件或上门通知纠正,而不能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导致少数单位无视定密程序,不接受保密部门指导和监督,致使定密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有关《保密范围》缺乏操作性,且修订不及时。从1989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修订71个方面《保密范围》,但有的范围过于原则,概念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纪检监察工作保密范围中:“县级领导班子重要问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属于国家秘密,但什么“重要”不好界定。有的范围修订不及时,部门之间规定相左。如,2001年组织工作保密范围删除以前的“处级以下干部的档案及考察材料”,不再列为国家秘密,而1992年人事工作保密范围没有修改,仍列为国家秘密。还有“610”工作没有制定保密范围,下级都是照套上级定密,甚至把一般会议通知也定为国家秘密。
(四)专兼职保密干部更换频繁。定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保持有关人员的相对稳定就显得比较重要。而实际情况是,这部分人更换比较频繁。以我区为例,全区89个单位近三年就更换了60余名保密干部,占全区专兼职保密干部的三分之二强。人员的频繁更换,使保密培训的次数跟不上人员更换的速度,导致定密工作不利局面。
(五)上级循章不严。上级有关部门对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执行不力,特别是中办和国办的文件对国家秘密的标志不统一(一个在左、一个在右),导致一些单位照搬照抄上级的错误做法,保密部门发现问题指正时,他们“理直气壮”地拿出上级文件作解释,起到了不好的示范作用。
三、对策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是做好定密工作的关键。一是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按照“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一级”要求,加强保密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二是各单位定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保密工作职责,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定密工作。保密干部要大胆工作,做好定密工作宣传、指导和督促工作。三是上级领导机关要带头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定密,推动定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健全法规,明确责任。这是做好定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首先,以法规形式明确定密责任人以及定密职责,赋予有关部门定密责任处罚权。其次,制定完善定密工作制度,规范定密行为,确保定密工作依规有序进行。第三,落实定密工作报告备案制度,定期汇总报告本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以便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掌握情况,及时指导。
(三)突出重点,抓好三查。这是做好定密工作的保证。突出“产生国家秘密较多部门”这一重点,开展“三查”,即:(1)自查。定期对本单位定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错定、漏定现象,搞好解密工作;(2)检查。上级机关、单位对本系统下属单位定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促进规定落实;(3)督查。保密工作部门把监督检查定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开展,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稳定队伍,提高素质。这是解决定密工作问题的根本。要保持定密工作队伍相对稳定,在政治上给待遇,在工作中树权威,在生活上予照顾,做到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适当的待遇留人,同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保密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定密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作者:武汉市东西湖区保密局 王新华 注:论文获2007年全市保密调研论文一等奖)www.baom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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